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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291号之一
原告: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中路99号一幢107、109厂房。
法定代表人:穆金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陆遥,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玲,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7元,合计诉讼费3,182元,由原告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