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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29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中路99号一幢107、109厂房。
法定代表人:穆金桂,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玲,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72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欧宇铝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