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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巴贝利工业器材有限公司、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059号
申请人:佛山市巴贝利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轻工南七街10号自编A区二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4677450N。
法定代表人: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彩龙,系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75995U。
法定代表人:朱晓玲。
申请人佛山市巴贝利工业器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8054号],申请人佛山市巴贝利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2027.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巴贝利工业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2027.8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巴贝利工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