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368号
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2幢199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19层19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告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