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苑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艺苑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艺苑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15号25号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00639474。

法定代表人:王凤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国奥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乙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848468XU。

法定代表人:周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艺苑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奥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7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 344 046.5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回案款5124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案款,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73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中平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单立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