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408号
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福新(晨新)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雯,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