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阀门有限公司

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富瑞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4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福新(晨新)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雯,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74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