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阀门有限公司

7408张家港富瑞阀门有限公司与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408号之一
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福新(晨新)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雯,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陕汽金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2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912元,由原告*****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