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3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0651618M,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5RYTK3Y,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8日生,住盐城市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27972.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其公司员工**作为特别代理于2022年6月24日至本院进行执行谈话,**表示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正与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即时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立即清偿全部债务。现双方当事人因自行协商需要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故本案可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苏0684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审判员黄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海 峰
书 记 员 陆 黎 明
特别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查封期限2年,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均自查封、冻结之日起计算。在期限届满前,如本案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的,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