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394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4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65161-8),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河海西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3151-3),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富江南路698号神舟科技高新区内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5元,减半收取计60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83元,由原告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