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此案系专属管辖。此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遂裁定驳回了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裁定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海门市鑫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从未签订过涉案合同,因此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卷中载有《唐山市丰南区商业综合体港岛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唐山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处有“***”字样并加盖“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为唐山市丰南区港岛中心商业综合体项目工程,甲方有“***”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故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从未签订过涉案合同,故其是否受《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束,是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明并作出裁判。综上,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进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