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38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红兴路20-5号19门。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女。
委托代理人:赵晓东,男,1983年6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申请人:辽宁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49栋9门。
法定代表人:潘莉,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辽0181民初38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辽宁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同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天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赵晓东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8号(F2-225)[不动产权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建筑面积84.91平方米]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诗朦
书 记 员  李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