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6951号
原告:**记,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高洋,男,抚顺市望花区民权法律服务所。
被告: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男,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记与被告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对原告的起诉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记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