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6民初62号
申请人: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府城
镇荀乡西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410027485901358,地址:尧都区华州路华州二号10号楼南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安泽县滨河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名下的1016416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
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名下银行账户内101641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清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