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康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某某、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6民初62号之一
申请人: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府城
镇荀乡西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地址:尧都区华州路华州二号10号楼南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安泽县滨河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泽县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名下的1016416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泽县伟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
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提供担保。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晋1026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安泽县交通运输局名下银行账户内1016416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解除冻结账户的申请书,理由为我院冻结其名下的四个账户中的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向阳支行x1中的资金已满足诉讼保全请求金额,无需对其他三个账户(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尧都支行账号xx、中国农业银行大宁支行账号xxx、中国工商银行平阳支行账号xxxx)进行冻结,并提供了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向阳支行xxxxx账户余额的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康辉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尧都支行账号x、中国农业银行大宁支行账号xx、中国工商银行平阳支行账号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清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