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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西某某路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26民初641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山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华洲路华洲二号10号楼南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亚斌。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网络查控并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账户的存款4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魏某某所有的晋LWX736号斯柯达明锐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路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4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魏某某所有的晋LWX736号斯柯达明锐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绪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