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风光明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大同市魏都新城A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职务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8)晋0622民初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位石家庄市光*路211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应县白马石村是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驳回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适当。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