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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02执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恒安街北侧东泰大厦御东西区兴和街。
主要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