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风光明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02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恒安街北侧东泰大厦御东西区兴和街。
主要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科电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与大同市科电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大同市科电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变更了公司名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大同市科电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樊国怀
审判员*欣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