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12民初5号
原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大同市科电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魏都新城A区(西门)S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该案款项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广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