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5172号
原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新城A区(西门)S6-2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帅帅,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四川省泛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5层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泛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西科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