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6072号
原告:浙江臻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华鼎公馆物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EHRR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勤信汇财(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雍尚花园13幢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XY95N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臻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勤信汇财(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臻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臻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臻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臻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