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秀兰,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04264821,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文府佳苑19号楼15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袭领地小区21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继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虎,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叶,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虎,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秀兰与被申请人江苏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潘秀兰于2022年5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潘秀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才国
人民陪审员 张万忠
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