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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执3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YHQMA50,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8民终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涉案工程款224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2248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曰止);二、江***建筑工有限公司对***所欠***的上述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856元,由***负担3590元,***、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11元,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78元,由***负担3433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工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人1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803执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士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