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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袭领地小区21栋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坡,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