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奉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厂花园综合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上诉人江苏奉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3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奉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奉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奉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7元,减半收取893.35元,由上诉人江苏奉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