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通鼎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长安居委会板桥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孟新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巴州通鼎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70号圣果名苑香梨园11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倪中和,男,1969年出生。
上诉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灿公司)、原审被告巴州通鼎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发公司)、原审被告倪中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库尔勒垦区法院)(2021)兵0201民初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冠农公司上诉称,本案属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冠农公司系第二师国资委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兵团区、生活区、管理区,库尔勒垦区法院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明灿公司、通鼎发公司、倪中和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并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亦属其中,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冠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张富强
审 判 员  石红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