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慧轮贸易有限公司、扬州京国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6945号
原告:南京慧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京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南侧(京华城中城)。
法定代表人:丘文义,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居委会板桥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孟新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慧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京国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慧轮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8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慧轮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樊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慧
书 记 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