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孟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任远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17,131.8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968,06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中扣划1,968,061.8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但被执行人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冻结、扣划该公司银行存款的强制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理后作出(2021)新22执异21号执行裁定,裁定返还扣划哈密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1,917,132元资金。异议裁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现复议案件正在审理中,需等待执行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2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忠     民
审判员       司  马义巴图
审判员          马 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玉苏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