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1846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居委会板桥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482154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636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