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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8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居委会板桥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3)新280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63.35元,减半收取42,531.68元,由上诉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