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物而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传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从中扣划了233207.33元。2021年10月11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天棚牧委会天棚货场的房屋手续(轮候冻结)。除此之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其他财产予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昝奇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才让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