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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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9063号
原告:***,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04787825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鹏,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丽雅,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晨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锡灿,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裕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NB3X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548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裕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其与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欢庆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