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玮坪,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902民初4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合同,也无经济纠纷,且双方互不认识,案涉债权转让其也不知情,双方何来一审法院认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另,即使债权转让生效,但双方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址均在杭州市富阳区,故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案外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借用上诉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2022年2月22日变更名称)的资质,实际施工完成泰安会展中心项目,经结算上诉人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案外人,后经协商,案外人将该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并通过法定方式通知了上诉人,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受让的工程款。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受让的债权系案外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借用上诉人的资质,在涉案工程泰安会展中心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亦是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受让的工程款,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上诉人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