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财保13号
申请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858664.68元,开户银行为建行兰州石化支行,6200××××0531和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天鹅湖支行,9319××××0507的银行账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兰州石化支行的账户6200********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天鹅湖支行的账户9319********内存款37858664.6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