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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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537号
原告:金华当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白竹畔桥路1号322、3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当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未交诉讼费情况下,于2023年1月31日以被告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当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当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967元由原告金华当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包大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