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民初223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