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83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