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067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4111元,应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