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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067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4111元,应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