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湾分公司、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1983号 原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8213601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宏路1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04787825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湾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湾分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湾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湾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