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伟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3536号 原告:北京***伟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路街道办事处月华南大街2号。 经营者:***。 被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伟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11月22日,原告北京***伟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伟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伟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