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379号 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北路333号(威尼斯城***宫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均,董事长。 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