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178号
原告:***永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海县黄川镇振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永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