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7614号
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1**10层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被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汉阳区晴川街龙灯社区琴台大道368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融创融汇广场34层3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