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846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c 被申请人: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花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300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