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恢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院终结执行无异议,并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