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民申2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经济开发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