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思维交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执2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北街61号2**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连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铁��市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来 代理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