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民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市人,住高邮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4月27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