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思维交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经济开发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苏108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11414元(**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丹